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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结构区别于“一股一权”结构,公司通过发行部分高投票权股,从而赋予公司创始人或主要管理人更高的投票权,可以使公司创始人或主要管理人在公司满足融资需求的同时继续对公司享有控制权。自从国内百度、京东、阿里巴巴等一大批优质企业远赴海外上市以来,越来越多国内专家、学者对双重股权结构进行研究。随着小米首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我国在实施科创板的征求意见稿中也允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说明我国已经开始接受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在国内上市。但是双重股权结构不同于一股一权结构,它具有的高投票权如果不加以约束和控制,很容易对其他股东的权益进行侵害。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是使双重股权结构得以实施并发挥最大作用的关键。本文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为中心,将对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得出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建议。在文章的撰写过程中,笔者通过文献研究方法对双重股权结构的中外文献进行整理,掌握当下对此课题的研究状况。通过历史研究方法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再从理论层面上分析了双重股权结构的特点是表决权与现金流相分离,在实质上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分析我国对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然后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对完善的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最终在双重股权结构中高投票权股的规定、信息披露、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机制以及独立董事方面,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出一些自己的构想和建议。本文除了引言之外,一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双重股权结构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概念做了一个梳理。从股权和股权结构出发,再到双重股权结构的定义以及产生的历史原因,力争能从双重股权结构的本源上对其进行剖析。通过比较双重股权结构与一股一权结构的区别和高投票权股与优先股的区别,从而能更好的理解和界定双重股权结构。最后介绍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种类。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分析我国相关的立法规定,指出我国并没有明文禁止双重股权结构,在法律层面上为其他股权结构留出了立法空间,而且近几年对双重股权结构表现出接纳的态度,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允许采用双重股结构的公司在我国科创板上市。但是对于双重股权结构实施所配套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指出我国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仍有待完善。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对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对已经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进行分析,其中部分以facebook公司为例,分析双重股权结构容易给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侵害的原因,从双重股权结构中高投票权股的表决权过大、高投票权股持有人滥用表决权、利用自身优势掏空公司、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等几个方面分别阐述了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及分析。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讲述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对国外相对成熟的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立法进行分析,首先分析的是美国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美国对双重股权采取的是自由授权模式,但是在配套措施上,美国对双重股权结构中高投票权股的发行进行限制,并对高投票权股的流转途径也做出了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高投票权股持有人轻易损害其它中小股东的权益。其次对英国和新加坡的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立法进行介绍和分析,英国采取了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而新加坡在双重股权结构上采取接纳的态度,并设置日落条款和投资者条件,以此来维持高投票权股和一般表决权股的平衡,从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最后对以上有益的部分进行总结归纳,分析出对我国具有参考价值的一些做法。第五部分在前几个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一些构想和建议。第一是对双重股权结构中高投票权股的规定进行完善,主要是对高投票权股的发行、表决倍数等作出限制;第二是完善双重股权结构的配套制度,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双重股权结构的实行具有重大意义,也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有力工具;第三是加大证券侵权行政处罚力度;第四是引入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的重要工具,只要其中一人胜诉,其他股东也可以获得赔偿。在我国有类似的共同诉讼制度,但在双重股权结构下,还需继续完善;最后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强化证券侵权责任的衔接方式,力争从多个维度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