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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的动力源于对创新成果的占有,因此对创新成果乃至创新过程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企业创新动力的强弱则来源于对创新成果的占有率,提高创新成果的占有率关系到企业创新的持续性问题,因此创新保护的有效性对于激励和规范技术创新过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随着对于创新保护成效的不确定性的发现,我们不得不开始思考如何提高创新保护有效性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技术溢出的理论和研究获得了大量的发展,但是无论是以溢出为前提的厂商理论,还是采用博弈论的溢出分析方法都大量专注于分析技术溢出程度的影响因素,很少从技术溢出的角度探讨创新保护的问题。而且在关于创新保护机制的研究中,大量的文献关注于法律层面的保护机制,把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创新保护机制简单的等同,忽视了企业的主动性,没有把企业层面的战略保护机制纳入研究的范围。
本文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直面企业创新保护机制的选择问题,试图通过对行业知识特性与创新保护机制的关系研究来寻找一条提高企业创新成果占有率的有效途径。本文认为企业创新保护机制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来源于该机制可以降低企业的非自愿性技术溢出。本文期望在界定技术溢出和企业创新成果占有率涵义的基础上,建立起行业知识特性、创新保护机制与创新成果占有率的理论分析框架:一是从行业知识特性的角度,说明企业技术溢出的程度与企业所处行业的知识特性相关,一般显性的知识特性更易于技术的溢出;二是企业创新成果占有率的高低是企业所处行业知识特性及创新保护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行业知识特性进行企业创新保护机制的选择,单方面采用创新保护机制的效果是缺乏的;三是从一定时期企业所处行业知识特性相对稳定的前提出发,提出在实际分析中,企业要加强创新成果的占有率更应该强调一个针对既定行业知识特性的创新保护机制的选择过程。当企业所处行业的知识具有显性的特点时,企业的潜在吸收能力较强,企业将倾向于采用专利的保护方式;而当企业所处行业的知识特性具有隐性的特点时,企业的潜在吸收能力较弱,企业将倾向于采用商业秘密等的其他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