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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在一项发明专利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发明人与社会公众双方的利益。因此,发明人合理要求权利保护范围、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准确、合法地授予和确认权利保护范围就显得尤为关键。这就要求作为权利授予方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专利制度中涉及权利保护范围的法律规则有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同时,由于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存在自身的特点,专利制度在中药发明专利保护的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不恰当地适用法律不但会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适当,更对司法阶段的专利侵权认定产生根本影响,不利于鼓励并保护中药领域的发明创造。本论文的目的在于探讨专利制度中涉及权利保护范围并与撰写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则在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程序中应如何正确地理解并合理地适用,并结合中药发明专利的特点提出法律适用建议,以期为申请人、专利代理人、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司法人员提供借鉴与参考。本论文研究的法律制度涉及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首先,通过查阅并总结现有文献中涉及上述两款法条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在中药领域适用的理论研究,归纳理论研究中所认定的法律适用的构成要件;其次,查阅北京太兆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近三年授权的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程序的审查意见及审查决定中涉及上述两款法条的案卷,总结两款法条在各类型发明专利申请程序中的适用现状,归纳适用时存在争议的问题;再针对上述争议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提出两款法条在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程序中合理适用的构成要件及适用建议。本论文通过列举31个典型案例,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在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合理适用作了初步研究,并结合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的特点,提出了合理适用的建议,将为中药发明专利申请实践提供借鉴。本研究表明,对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而言,其构成要件本无特殊性,在中药领域同样适用。但是,中药领域具有其特殊性,体现在中药产品、方法和用途的技术方案中。因此,在中药领域具体适用上述两款法条时,应结合中药自身技术上的特点,尤其要站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去分析,才能正确、合理地适用法律,体现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