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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最先规定在英国伦敦寿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中,后逐渐由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发展成为很多国家的法定条款,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期间,保险人不得再基于投保人之前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解除合同。其设立目的是约束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使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经历了第二次修改后,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次修改全面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但是因为该规定十分笼统,在具体适用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没有规定任何适用例外的情形,不可抗辩条款与承保危险范围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不可抗辩条款与撤销权的关系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重视和解决,将会使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严重失衡,使保险纠纷越来越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本文试图将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适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发展、理论功能的探讨和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分析,着力逐一剖析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在具体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主要是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含义、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与历史进程分别进行了阐述,以便对不可抗辩条款有整体的认知。第二章主要从四个方面重点阐述了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功能,不可抗辩条款不但突破了最大诚信原则并弥补了其不足,而且保护了投保方的信赖利益,避免了保险人对权利的滥用,对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有着重大的意义。第三章分别概括并分析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规定,并对不可抗辩条款将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论述。第四章基于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对于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保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通过理论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