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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被正式确立,直到后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才明确的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虽然在立法程序上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确认,并且首次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表见代理情况下的后果归属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但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太过简单,很难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甚至对于相同情况下的案件,由于法官认知水平的不同,裁判结果完全不同。因此,我们非常需要对我国现行的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构成要件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探讨。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相关表见代理理论和具体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来进一步完善表见代理制度,使得被代理人和第三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理论。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介绍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概念、特征以及历史渊源等,并对该制度的性质和价值取向进行初步分析。
第二部分:表见代理的立法考察。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以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立法和以英美普通法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和对比,并对其相关法律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反复探讨了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宗旨,并归纳得出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即保护正常交易和代理制度的信誉。另外,本部分内容还对我国台湾以及大陆地区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评述。
第三部分: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是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的两种完全相反的理论。另外,还对要件多元论和要件一元论进行了分析和对比,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49条就是采用的“单一要件说”理论。
本文在进行大量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全面概括了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构成要件并予以拓展,认为其构成要件中不应该包含人的主观过失。另外,本文还对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对表见代理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第四部分:对于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建议。由于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比较晚,我国相应的表见代理制度体系发展不完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也比较混乱。所以,我们应该在我国基本国情和现有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在表见代理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完善,科学界定其法律构成要件,明确归责原则,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解释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努力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表见代理制度。
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理论。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介绍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概念、特征以及历史渊源等,并对该制度的性质和价值取向进行初步分析。
第二部分:表见代理的立法考察。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以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立法和以英美普通法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和对比,并对其相关法律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反复探讨了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宗旨,并归纳得出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即保护正常交易和代理制度的信誉。另外,本部分内容还对我国台湾以及大陆地区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评述。
第三部分: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是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的两种完全相反的理论。另外,还对要件多元论和要件一元论进行了分析和对比,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49条就是采用的“单一要件说”理论。
本文在进行大量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全面概括了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构成要件并予以拓展,认为其构成要件中不应该包含人的主观过失。另外,本文还对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对表见代理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第四部分:对于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建议。由于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比较晚,我国相应的表见代理制度体系发展不完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也比较混乱。所以,我们应该在我国基本国情和现有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在表见代理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完善,科学界定其法律构成要件,明确归责原则,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解释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努力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表见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