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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并购活动的不断增多,其已经逐渐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份的自由转让将中国证券市场推向全流通时代,并购市场迎来了更多的挑战和机遇,围绕着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大战愈发如火如荼。交错董事会条款作为反收购条款之一,结合其自身强烈的反收购效果,而且操作方式简便、适用效果温和等特点已经成为国内外上市公司用以抵御恶意收购的常用反收购措施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关于交错董事会条款的立法规制与相关研究整体滞后于市场实践,交错董事会条款又涉及目标公司治理核心的董事会选任制度架构,故本文主要以交错董事会条款用以反收购确有必要为出发点,展开论述。首先,对反收购中交错董事会条款适用的理论基础和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其次,从章程自治、股东权利自治和现行公司制度三个方面论证交错董事会条款的合法性基础。最后,结合全文论述思路,从交错董事会条款运用的体系化思考,对合法适用交错董事会条款的配套制度与措施进行规范与论证。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反收购中交错董事会条款适用现状及理论基础。主要通过简单介绍交错董事会条款的基本含义,梳理出交错董事会条款在国内外发展现状,结合恶意收购产生、发展的规律,先明确目标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于股东会,再分析与论证传统恶意收购评判标准的不足,最后对恶意收购的评判标准作出新的界定,认为对恶意收购评判标准中以目标公司董事会态度认定收购善意与敌意的同时应当包含有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表达。第二部分论证反收购中交错董事会条款的效力判定规则。主要内容首先包括,从公司章程自治角度对交错董事会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与分析。简单分析当下章程性质与公司法性质的解说,明确章程自由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边界,认为类型化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不能满足多样性的公司实践,公司章程制定交错董事会条款并不会侵害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背后所要保护的中小股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因为交错董事会条款存在对股东选任董事权利限制的可能,所以本文从股东权利自治角度出发,分析股东权利性质,认为股东选任董事权利属于股东固有权利之一,对股东固有权利的限制可以通过股东对自己所享有权利自我放弃角度进行合理论证,将收购股东在明知目标公司章程设置有交错董事会条款而执意进入目标公司的行为视为对交错董事会条款的遵守和对自身选任董事权利的放弃,故本文认为股东权利放弃的合理性依据在于对股东合理期待的保护。同时,交错董事会条款的存在虽可能与“同股同权”原则产生一定冲突,但本文认为“同股同权”原则只是我们当下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原则,给予上市公司在股权设置上留存一定自治空间是提高我国商事主体和资本市场竞争力的前提。最后,从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度层面分析交错董事会条款的效力问题。一方面董事任期交错并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另一方面交错董事会条款涉及的股东选任制度安排并未限制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董事选任权和董事变换权,由此认为公司适用交错董事条款所产生制度安排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本文第三部分将论述视角聚焦在交错董事会条款运用的体系化层面,认为交错董事会条款所产生的制度安排不能仅从制度本身来判定其合法性基础,还需要在反收购过程中加入董事信义义务机制以保护股东获取决策支援。其次,在交错董事会条款的程序机制上,要求条款制定时间在收购发生之前并应当对条款制定构成中持异议意见的股东保留退出机制。然后,应当建立全面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以补足股东的信息获取能力和对交错董事会制度本身的认知能力。最后,目标公司需要设置绝对多数条款与限制股东无故罢免董事条款以保障交错董事会条款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