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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在其两千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曾经缔造了辉煌的中华法系。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基础都已经消失,其从整体上已经不能支撑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要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获得新生,就需要对其进行现代化改造,对其进行批判的吸收。本文拟从这种需求出发,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制现代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路径,从而期望能为建设中国现代法律文化提供一个有益的探索。本文一共分为三章,在第一章中,首先对文化与法律文化的概念进行了讨论,在分析中外学者所提出的文化概念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由于文化概念的广义性和复杂性,单纯的描述是无法涵盖文化的全部内涵的。笔者试图通过哲学抽象的方法将对文化的概念的理解总结为广义、中义、狭义三种不同文化观,以期望对文化的内涵能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在确定了文化概念的基础上展开了对法律文化的分析,认为:法律文化乃是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有关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成果的总和。本章的第二小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阐述,首先探讨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止时间,然后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通过本节的探讨,旨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一个基本的、明确的认识。本文第二章围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化的问题展开讨论。在分析现代化与法制现代化内涵的基础上指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有着积极的和消极的两方面的作用。在积极作用的阐述中提出了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造的可能性,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封建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总的来说,它已经不能适应于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但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很多进步的,现代的因素,对这些善加利用将会使得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由于我们无法完全与传统隔断,所以这也成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另一个因素。在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消极作用中提出:正是因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诸如宗法思想、特权思想、等级思想等这些不利于法制现代化建设因素的存在,再者,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源自于移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较为先进的制度同较为落后的文化之间的冲突。鉴于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现在化的改造就势在必行。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改造,使其成为能够支撑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先进法律文化。本文最后一章主要探讨如何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现代化的改造问题,期望能对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改造提供一个可行的路径。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现代化的改造要坚持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主体,发扬传统法律文化中积极的因素,同时也要吸收借鉴西方先进的、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立足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来建立我国现代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