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明晰

来源 :山西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ojianto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众所周知,农民对其所拥有的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分配情况将直接的影响到其生活水平,也将深刻的影响到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农民土地生产资料的法律制度自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但这一制度的一些缺陷随着我国发展进程的加快而愈发暴露,其中的表现之一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问题。“农民集体”是法学界公认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其主体地位受到国家立法的支撑,但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不明确的,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存在虚位问题,该问题可以细划为权属主体虚位与权利代表行使主体虚位两类,这成为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阻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对集体土地归谁所有、由谁代表行使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的探讨主题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明晰”,即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制度的具体运用中暴露出的虚位缺陷如何得到较好的解决,从而使得我国广大的集体土地在现实运用中明确土地权利归谁所有、由谁代表行使这两大基本问题。本文的论述遵循了“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思路,即首先明确“是什么”,对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制度的虚位表现进行阐述并将其细化为权属主体的虚位与权利代表行使主体的虚位两大类;其次,解决“为什么”,对该法律缺陷的具体产生原因详细分析;最后,确认“怎么办”,对该问题的具体细划表现分别提出解决建议,即权属主体的问题应当明确现定的法定主体的内涵、范围及性质,代表行使主体问题应当确定现实的合理的唯一的行使机构,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组织关系及较为协调的外部关系。本文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对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青睐有加。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从产生到逐步演变完善的过程都深深刻着我国历史的烙印,若不结合历史原因分析得出解决方案,任何建议与措施都将仅仅是扬汤止沸而已;运用比较分析法借鉴外国先进制度有利于我们走出思维定势,扬长避短、去粗取精,找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整合相关理论及王利明学者的相关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本文作者的理解明确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主体农民集体的内涵,并提出以“户籍+基本生活保障”的双重标准明确农民集体范围及将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性质定位于其他组织的建议;同时,提出土地管理委员会适宜充当集体土地权利的专门行使组织,并将“信息公开制度”与“职业经理人制度”贯穿该组织建设的建议,并对该组织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所应明晰的内部组织机构问题与外部关系协调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
其他文献
人事诉讼制度是有关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制度。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国家及地区如德国、韩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对此类案件的处理
安全的食品是人类生命健康重要的物质支撑,体现了一国经济和法治文明发展的程度。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仍较为严峻,食品安全成为民众的关注热点,并屡屡将问题所在归结政府监管不力。然而,食品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一的政府监管并不能有效解决。2015年,“社会共治”第一次被纳入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总则中,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原则之一,并规定了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及公众等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应承担的责任。诚然,法
学位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