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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是刑罚理论由惩罚论向目的论转化的产物,是刑事起诉便宜主义的具体体现。在我国,不起诉制度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加以修改、完善而形成的一种制度。 不起诉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该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且符合程序设立所追求的价值之一——诉讼经济原则。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独有的一项职权,涉及到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所依据的标准及如何对其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对权力滥用进行制约和补救等一系列问题。人民检察院能否正确的掌握和适用不起诉制度,不仅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也关系到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缺陷,具体表现在:1、立法不完善,对一些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而且在某些问题上出现滞后性,使某些司法操作缺乏法律支持,如对污点证人适用不起诉的问题;2、一些法律规定不合理,如公诉转自诉问题,不仅达不到保护当事人的目的,反而造成司法过程中的矛盾和混乱;3、与国际普遍规定存在差距,如未在不起诉过程中规定对公共利益问题加以考虑,未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保护等;4、对不起诉制度的监督和救济体制不完善等。 针对这一现状,本文以“诉讼经济”原则作为不起诉制度设置应遵循的最高价值目标,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刑事政策作为不起诉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根本依据,在对国内外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沿着理论和实际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1页相结合的研究思路,对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构想: 首先,更新观念。不起诉是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和有效手段,而不是放纵犯罪;赋予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对检察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的更高要求,而不是造成权力滥用的温床; 其次,完善立法。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及时作出相应规定,给具体操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再次,合理监督。对不起诉应有合理的监督机制,尤其是不起诉听证会的设置:取消公诉转自诉的不合理规定; 最后,适当扩大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如设置暂缓起诉,设置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起诉条件,制定污点证人酌定不起诉制度,等等。【关键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自由裁量权污点证人酌定不起诉不起诉听证会 公共利益暂缓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