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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与人类相伴相生,人类为了追求美好的生活,自诞生之日起便寻求加速改造自然的方法。产业革命以来手工劳动向机器化生产转变,使人类介入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地增强。与此同时,贪婪的向自然索取,任意的排污,加深了人与自然界的紧张对垒,环境问题空前严重。人类开始反思并加强环境保护。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的环境资源立法主要采取行政管制手段来保护环境,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应急性的命令控制尤其是以法律的方式规定一系列的行政命令措施,在改善环境质量方面见效较快,但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即它忽略了经济成本和经济效益的计算。人们开始反思并寻找既高效不制约经济发展又能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方法,排污权交易就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排污权的概念提出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此项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付诸立法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可喜成果,达到了经济、社会、环境三方效果的统一。近年来我国开始引入排污权交易机制,实行试点试行,并在立法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学界也对之关注并展开了积极的研究。本文论述了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希望能在我国建设生态文明、节能减排的背景下,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本土化和不断完善作出一点点贡献。文章第一部分:从排污权的概念、排污权的理论基础、排污权的法律性质三方面入手,对排污权交易作了综合性概述。明确了什么是排污权,为其定义。之后介绍了外部性理论、“公地的悲剧”、产权理论等孕育排污权交易制度产生的思想渊源。学界对排污权的法域归属争论颇多,笔者以为:确立排污权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即一种新型准物权—环境容量使用权的物权地位,从而明确其产权属性,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之构造的当务之急。这部分首先论述排污权是一种物权,它的客体环境容量虽然不严格符合传统物权法对物的要求,但是可以“物化”。并借助“环境物权”和“物权社会化”理论支持了这个观点;然后针对学界上的用益物权说进行反思,从权利的取得、权利的客体、公法上的义务、权利的内容、价值方向、权利的效果等几方面阐述排污权不属于用益物权。后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和谐性,新物权类型的创设不宜对既有权利体系进行颠覆,因此将排污权作为一种特别法上的准物权更为可取。最后,论述了笔者的观点排污权是一项准物权。第二部分: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的初始分配制度。首先明确取得排污权的基础为总量控制,分别介绍了容量总量控制和目标总量控制,结合我国国情,认为我们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务实方针,现阶段应两种总量控制手段并存协调应用。之后从排污许可的主体、性质、条件和程序论述了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最后对比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论述在我国初始有偿分配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在这部分中首先介绍了排污权交易的特点,之后从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区域、交易程序、消极作用的防范等几个方面论述了我国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建设。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外国和中国的立法与实践,得到一些启示和反思。第五部分:笔者结合目前的立法和实践,对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提出几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