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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应用的普及,在线交易在我国出现了蓬勃的发展,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大了消费者信息量,给消费者带来了福音,消费者享受到了更加舒适,方便和快速的购物体验,但是由于网上交易双方不是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尤其是交易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网上购物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增大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也使本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处于弱势。然而,纵观国际立法和各国国内立法,尽管国际上和各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相关立法很多,但是,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却寥寥无几,而且内容主要集中于数据保护、身份确认和电子支付等方面。笔者作为消费者,同时作为法律学习者,深刻认识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网络经济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此,以《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为题,研究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秉承何种原则,体现何种精神,是贯穿整个立法活动的精髓和衡量立法实效的标准,这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首要问题。传统经济和网络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享有的保护是否同等?网络经济中是否还需秉承特别保护原则?笔者借鉴国际立法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针对网上格式合同的规制问题,笔者提出:行政规制前置手段以示范和备案制度为中心,经营者应当接受规制和监督;法律规制应当作为最重要和最终解决手段,经营者应当遵循法律对条款纳入的合同要求,包括事前提供、便于复制存储、通俗易懂、简短醒目等等,并满足公平正义的合同效力评价;民间团体规制为辅助手段,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信息不对称的信誉危机是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瓶颈,必须打破经营者所谓的“销售控制”,削减信息不对称,建立和完善在线信息披露制度,使消费者便捷地获取关于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条件等在内的真实充分和容易理解的信息,实现知情权。隐私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等制定出规范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履行告知义务、合法收集和依法使用义务、防范泄露秘密义务、提供信息救济等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无因退款权是消费者在收到货物的一定期限内,有权要求经营者无条件退货,经营者具有负责退还货款并承担消费者为此付出的额外费用的义务。笔者强调了退货是无条件的,一定期限是法定的,商品是法定范围内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增加并呈现多样化,传统的消费者争议解决方式已经无法适用于网络消费者问题,笔者以建立灵活、便捷、费用低廉而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为目标,探讨了建立网上和解与调解平台、在线快速仲裁、公益诉讼和小额诉讼并行的三项机制。还探讨了修订原有法规与新立法两步走的立法体系建设问题,提出完善立法技术和提高立法质量的建议。在我国,网上购物的发展速度、影响力是不容低估的。我们必须把借鉴国际理念与中国国情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健全中国的网上消费法律体系,这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工程,必将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建设一个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