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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年龄导致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变化,健康消费成为老年消费者的重要消费领域,保健品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消费对象。然而,持续不断的保健品消费热潮也催生了各种保健品消费纠纷,给老年消费者甚至其家人带来了困扰。在老年人与保健品销售商的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商品、销售模式以及消费后的社会效果都具有特殊之处,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一特殊的消费关系进行特别研究。在研究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老年消费者与保健品销售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合法买卖合同,正常老年人作为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在自己意思自治之下与保健品销售商订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履行。本文的研究都建立在此基础之上。但是,本文所研究的消费关系具有以下四个特殊之处:第一,消费者是特殊的。老年消费者由于其特有的年龄特征,生理、心理功能均有所退化,处于较普通消费者更加明显的弱势地位,更容易被销售者误导,应当受到法律的倾斜保护;第二,所购商品是特殊的。保健品的成分、功能、效果与普通食品用品不同,相应地对消费者的知识储备、理解接受能力都有更高的要求;第三,销售模式是特殊的。保健品销售商往往采用具有煽动性、诱惑性、误导性甚至欺骗性的宣传销售方式,使老年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受到其不合理的影响,并直接影响到其购买选择;第四,购买后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特殊的。多数老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保健品后遭到了财产和健康损失,这种受损现象在社会上愈发多见,如不进行干预可能会演化为对整个老年群体的不公。这四个特殊性决定了在处理老年消费者与保健品销售商之间的关系时,不能仅依靠现有法律法规,而应当针对此消费关系的特殊性,对老年消费者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在合同自由、双方意思自治以外对合同进行干预,给予老年消费者以倾斜性保护,保障其权益,既有法律基础,也有伦理和现实基础,具有正当性,是正义的。在对老年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时,应当由多个主体、从多个角度联合出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保护老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总而言之,对于老年消费者在特定销售模式下购买保健品时的权益损害,我们可以通过执法、司法等手段,从社会、家庭多角度出发,以“尊重意志,适度保护”为原则,在法律范围内关爱老年人生活,保护老年人权利,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尊老敬老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