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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随着现代农业对农民组织化程度要求的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不仅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构建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促进农村资源优化配置的平台,保障农民自身权利的有力工具以及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形式。
本文在绪论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了分析,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三个方面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了完善,是我国农业法律制度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又一制度创新。结合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规范的不同阶段,绪论还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做了详细介绍,理清了这一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发展起源以及发展现状。
本文第一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通过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理论的分析,界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特征。在分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性质的基础上,详细解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市场主体与其他相关组织的区别。通过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功能的阐述,为下文分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缺陷以及实践难题提供了法理基础。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出现的现实困境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对策。良好的法律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迅速发展的制度因素,但在实践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有赖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如何通过良好的法律制度安排,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是这一部分力图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缺陷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法律完善建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具体规定上缺乏对社员出资方式,政府扶持原则,合作社联合,社员诉权等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的法律分析,结合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这一部分对以上立法缺陷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法律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