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运用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学等知识,通过比较,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的主要内容,为中国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提出建议,补充我国在区域投资规则研究方面的力量。全文共分五部分进行阐述。 引言部分介绍了区域投资协定的现状、特点。区域投资协定是国际经济条约的一种,属特殊国际法范畴。简单分析了研究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的意义:对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第一章论述了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的调整范围。它调整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在区域内进行跨国投资的个人、企业、缔约国政府或它的国营企业;调整的客体采用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既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也包括某些形式的间接投资(如:一企业资产超过其负债所余价值的证券、三年期以上的企业证券……),为了防止投资规则惠及他国国民,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又对区域内跨国投资、跨国投资者作了严格的鉴别。第二章对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的投资待遇、投资准入进行了深入探讨。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为主体,以最低待遇标准为保障构筑了高标准的投资待遇体系。为了使这些待遇落到实处,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又对“履行要求”作了较为全面的限制。当然由于成员国间投资实力相差较大,故它也规定了一些保留和例外。期间,作者对国际投资法中投资待遇的类型、差别待遇的涵义、表现、与平等待遇的关系作了深入的阐述,这是文章的创新点之一。此外,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主张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适用到投资前阶段,这种从上而下的结构意味着承诺涉及所有经济部门,除非有可不履行的负面清单,从而极大地限制了成员国的外资管辖权。作者在本章末还对外资准入自由化改革作了简析。第三章主要对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的程序法部分作了分析。虽然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也提倡协商、调解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但对以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议作了详尽的规定。作者在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一般理论、解决方式的种类、特点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特别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仲裁方式作了重点分析,投资者可就违反任何第11章A节条款的行为启动仲裁程序,这是在投资争端解决司法化方面的一次新的尝试。此外作者还将它与东盟的相应规定作了简单的比较分析。通过以上三章的分析,为我国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指明方向。第四章主要分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构建的三条路径,其中移植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借鉴其他区域经济组织或集团(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的投资规则,这条路径比较适合中国、东盟成员国的国情。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调整的主体应包括区域内进行跨国投资的个人,调整的客体应包括服务领域的跨国直接投资,对投资者及其投资主要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国民待遇只限于投资准入后的跨国直接投资。此外,中国—东盟自由<WP=3>贸易区投资规则在提倡以协商、调解等和平解决投资争端方式的同时,应尽量建构一套司法化的争端解决规则。最后,文章还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现状和不足作了简析,提出了统一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具体构想。作者认为,在资本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与投资有关的WTO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对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的研究,对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统一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紧迫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