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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与对生存环境要求的提高,公众开始关注环境污染以及其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影响。对于过分追求经济利益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等情况,人们开始注重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保卫我们共有的生存环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环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厘清案件事实、解决争议纠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有助于环境维权的开展,可以更有效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国家已经意识到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也在不断摸索中逐渐成长,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对于鉴定意见的认定效力、评估标准以及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等方面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另外法官作为审判主体,其业务能力水平的高低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认定也至关重要。要进一步重视理论研究并结合实践活动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统一的技术方法及科学的监督机制指导日常的污染鉴定评估工作。本文主要从三个司法案例入手,总结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通常会出现的几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并依次对其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提出此类案件纠纷的处理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部分第二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了三个典型案件的基本案情和审理情况。其中,对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等与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进行主要论述,分析和归纳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第三部分上述案例的法理分析。结合本文中的三个案例依次针对几个个争议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得出研究结论。第四部分对此类侵权案件的处理建议。针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提出建议,以期为完善相关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