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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买方势力及双边市场的形成,零售商逐步取代供应商成为供应链的主导者。面对彼此渠道权力的严重失衡及零售市场的恶性竞争,为了增加利润,转嫁成本,大型零售商纷纷舍弃买卖差价的盈利模式,投向对供应商的剥夺,利用供应商对其的依赖,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造成零供关系紧张,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影响了消费者利益。基于此,本文以“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滥用”的基础理论为依托,结合各国对于该问题的规制经验和我国现有的竞争法体系,在对大型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做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对策与建议。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选取南通凯骏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峰千家惠超市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的案例进行简要介绍,综述各方的主张、分析争议的焦点、挖掘矛盾的根源,得出大型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是零供矛盾频发的主要原因的结论。第二部分对大型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理论概述。首先界定了“大型零售商”、“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等相关概念。然后列举了目前大型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主要表现。之后,阐述了大型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构成要件。最后,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大型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原因。第三部分针对大型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描述了我国现行法的规制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检讨了其不足之处。首先介绍了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在内的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概况。接着从立法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完善、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三个方面反思了我国现行立法对该滥用行为规制的缺陷,从而为下文借鉴域外经验和提出对策建议做好铺垫。第四部分在考察了美、日、德、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大型零售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状况后,总结了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一是当市场失灵时,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二是要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则;三是要实施严格的法律责任;四是要明确相关的执法机构及执法程序;五是要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第五部分在检讨了国内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并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反垄断法》,构建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将国家工商总局作为查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执法机关并遵从其执法程序等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