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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责任起源于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最初是为弥补《德国民法典》的漏洞而提出,后来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发展为不完全给付制度,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也有关于加害给付责任的理论探讨与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对于加害给付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等则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尤其是关于加害给付责任的承担分歧尤为严重,而以上方面关系到债权人权益的救济与保护。因此有必要对加害给付责任进行全面的研究,消除关于加害给付责任的各种分歧,加深对加害给付责任的认识,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给予债权人以完全充分的救济。本文以产品责任中的加害给付责任为例(下文简称缺陷产品加害给付责任),对于加害给付责任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加害给付责任界定。首先介绍了加害给付的概念,从而明确加害给付责任的概念,进而探讨了产品责任中的加害给付责任。其次以缺陷产品加害给付责任为例,探讨了加害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了特殊情形下的加害给付责任的产生,以及缺陷产品加害给付责任的类型。
第二部分是加害给付责任的责任形态分析。首先分析了关于加害给付责任的责任形态的两种学说,指出了这两种学说各自的缺陷。其次,针对所做分析及结合《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对于加害给付责任的责任形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部分是探讨如何通过违约责任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文章首先探讨了以违约责任主张固有利益损害的理由,并探讨了各国的立法例以及相关司法案例,最后探讨了以违约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第四部分是探讨如何以侵权责任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针对履行利益的损失,首先介绍了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特征,其次介绍了纯粹经济损失规则的理论基础及立法概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侵权责任法》分析了在我国以侵权责任主张加害给付中履行利益损失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