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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贸领域的逐步自由化,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子公司以及中国企业在他国设立子公司愈来愈多,由此可能发生的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将对我国的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税收问题高度重视。然而,我国的相关立法不甚完善,实践更不充分。因此,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税收问题对于中国当前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紧迫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加以概述,其后介绍有关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税收的各国立法和国际立法,指出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各方分属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范围内,涉及相关各国如何分配跨国企业集团各实体所应缴纳的税款,直接影响到各实体所在国的税收利益。各国在其内部交易税制中强化有关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税收的规定,以避免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内部交易任意分配全球收入和费用,实现企业集团纳税人和独立纳税人的税收地位平等,并使跨国企业集团应缴纳税款在彼此税收竞争的国家之间进行公平分配。本文提出,各国内部交易税制与贸易、投资活动发达程度有关,而内部交易税制不完善又导致税源的流失,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税收问题与各国经济主权以及重大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母国与东道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重大利害冲突,今后各国应本着互利互惠、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原则加强国际立法,就同一事项可先进行双边立法和区域性立法,逐步过渡到全球性立法。随后本文结合立法和理论对内部交易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的概念、适用方法和正常交易原则适用中的可比性分析、附属调整和情报交换等若干重要问题加以阐述,对正常交易原则具体适用于有形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贷款和劳务提供等各类型内部交易加以详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正常交易原则的利弊进行分析。本文认为,采用正常交易原则的有利之处为:正常交易价格为市场价格,作为交易双方的企业集团各实体的利益均得到适当保护;正常交易原则使得跨国企业集团和独立企业享受基本平等的税收待遇;正常交易原则适用结果使税款在跨国企业集团各实体所在国得到比较合理的分配。同时,本文指出正常交易原则的理论基础薄弱,实践中不易操作。从正常交易原则的理论基础来看,首先母子公司在经济上有互相依存关系,又有控制因素的出现,而独立企业无法如同企业集团拥有规模经济和管理一体化优势,因此企业集团内部交易与非受控交易难以类比:正常交易原则破坏母子公司结合之初所欲达成的目的,企业集团一体化经营管理等结构上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从正常交易原则的适用来看,正常交易原则在实践中有时难以适用。有时不存在可比较的非受控交易,正常交易原则的具体操作也非易事。而采用全球公式分配方法确定企业集团内部交易价格涉及各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难以为各国所接受,且适用正常交易原则遇到的问题在采用全球公式分配法时也无法得到解决。本文认为:现代跨国企业集团往往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企业管理原则,各事业部〔包括子公司)一般为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采用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企业集团内部交易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在找到可比较相似交易时,运用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企业集团内部交易价格较贴近市场价格。目前跨国纳税人和各国税务机关己基本就正常交易原则的原则性规定达成共识,正是这种共识保护各国的税基并避免双重征税。因此,在找到合理可行的替代原则之前,各国仍应坚持正常交易原则确定跨国企业内部交易价格,但需在理论和实践中继续探求正常交易原则的具体适用方法.最后:本文对我国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税收立法和实践加以述评,并提出相应立法和行政管理建议:我国应坚持正常交易原则并对具体规定加以完善,包括废除正常交易原则各种适用方法固定运用顺序的规定,将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内部交易分别调整,引入利润分割法等无形资产交易定价方法:应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同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反避税协定,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开展同期税务稽查和同期税务审计,并积极参与全球性立法,以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