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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食品工业也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经济活动的逐利本质使得近年来我国食品安伞事故屡屡发生,已经严重危及老百姓的生命安全,甚至有学者将食品问题称为是继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大头娃娃、三鹿奶粉、地沟油、毒韭菜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的挑战着老百姓的承受极限。面对这些接连发生的食品安全违法甚而是犯罪活动,现有法律的保护却又显得有点力不从心。作为保障食品安全最后一道屏障的刑法,它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是最严厉的,但现行刑法中对食品犯罪的罪刑规定显然已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刑法中的惩罚程度在某种情况下甚至会轻于行政罚,而且对食品犯罪的行政罚与刑罚两者在具体适用时也存在需要协调的情况。目前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多发期,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尽快完善食品犯罪的惩罚机制,这正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具体论述了食品犯罪惩罚机制的相关问题。第一章是概述,主要是界定了作为文章分析基础的食品犯罪的定义、犯罪构成、惩罚机制等问题,并且简要介绍了国外食品犯罪惩罚机制的有关情况。第二章则是对我国食品犯罪惩罚机制现状的分析,主要是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并且总结了现有机制存在缺陷的原因。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分别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研究了我国食品犯罪惩罚机制的完善措施。第三章首先分析了食品犯罪惩罚机制立法方式的完善,然后具体阐述了食品犯罪的惩罚方式,主要包括刑罚、行政罚以及其他惩罚方式。对于食品犯罪惩罚机制的刑事立法完善,主要论述了自由刑、罚金刑、资格刑在食品犯罪中的应用以及对于食品犯罪要不要适用死刑,还讨论了食品犯罪的非刑罚刑事制裁方法。而食品犯罪惩罚机制的行政立法完善主要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方面展开。第四章是关于行政罚与刑事罚的衔接问题。首先分析了两者衔接的原则,包括行政罚和刑罚的合并适用以及刑罚优先;接着论述了两者之间具体的衔接方法,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其次讨论了食品犯罪行政罚与刑罚衔接的适用程序;最后简要分析了食品犯罪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模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