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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这一由德国民法典首先使用的概念,现已广泛写入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之中。我国现行民法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仅有与此相近的有关恶意串通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的规定。学者们对它们各自的理论内涵和区别存在许多争议。另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如何审判本可籍通谋虚伪表示制度轻松解决的案件也是不小的难题。这些争议和难题使得研究通谋虚伪表示及中国相似规定成为必要。全文包括导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导言部分主要交代了本文的写作重点、写作方法等内容。结语指出所谓的“焕然一新”路径(采用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和“组合出拳”路径(继续保留恶意串通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等规定)都行得通。正文为文章的主体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对传统民法中的通谋虚伪表示制度进行定位。该部分的写作内容一是对通谋虚伪表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等相对没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梳理;二是对通谋虚伪表示对于第三人的效力、适用范围等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笔者个人的见解。通过本章的论述,一方面有助于正确把握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本质,使其与恶意串通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定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则可为下文“焕然一新”路径作一定铺垫,即中国民法典如采通谋虚伪表示制度,该制度的解读和适用可参考第一章的内容。第二章主要对现今中国民法中近似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思考,即对恶意串通行为规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规定的解读。其中这两项制度的解读,都包括概述、在中国司法实务中的案件类型化研究以及与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区别三方面内容。该部分写作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对恶意串通行为规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提出笔者的见解;另一方面也为下文中的“组合出拳”路径做一定铺垫。第三章主要对未来中国民法典两条路径如何选择进行了探寻。该部分通过理论论述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一来对比两条路径的实质区别,二来探究这两条路径是否行得通,三来提出“焕然一新”路径的具体条文设计和“组合出拳”路径须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