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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落空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分别是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一项重要而且特殊的法律制度。合同落空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其调整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维护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这一优势而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判例或学说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也备受瞩目。自从1999年制定的统一合同法没有采纳情势变更原则开始,我国学者对于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应该立法化展开了长达十数年激烈的争论。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最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情势变更原则做出了明文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司法实践已逐渐趋于成熟。本文主要采用比较考察的方式,结合相关案例,在对合同落空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理论起源和理论基础,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分别论述的基础上,以合同落空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同之处为立足点,总结提炼出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的区别。而后,在对两者进行深入比较分析基础上,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探讨两种原则对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资借鉴之处,进而提出对于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思考和司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为合同落空原则。本章首先阐述了英国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并结合案例分析,论述了英国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的概念,理论渊源和理论基础,具体类型和适用的法律后果等具体内容;其次,阐述了美国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的新发展,并具体分析了美国合同落空原则特有的三个具体适用规则:履行不能,履行不现实,合同目的落空。第二章为情势变更原则。本章主要阐述了大陆法国家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性质,理论发展,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具体内容。其中,重点阐述了德国交易基础障碍学说的发展轨迹,并着重分析了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的内容。第三章为合同落空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的区别。本章以两者的相同之处为立足点,归纳总结出了合同落空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在理论起源,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适用程序上的诸多区别。第四章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善。本章首先总结了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情况和司法状况;其次,通过比较,得出两大原则对于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启示;再次,对于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化问题做出了思考,并得出现今我国还不宜将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化的结论;最后,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