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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用合同与民法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合同主体的特定性。消费信用合同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合同双方主体经济实力悬殊,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因此,现代消费信用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在对消费信用合同的法律规制上,突出了限制合同自由原则和修正传统的权利义务对等观念的立法倾向,鲜明地维护了合同正义。这是本文在对部分发达国家消费信用合同法律规制进行考察所归纳出的初步结论。 消费信用法对消费信用合同的规制重点体现在扩大消费者合同权利、限制消费信用授予者的权利以及规制定式合同条款等方面。本文循着消费信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思想,相继剖析了消费信用合同中的信用授予者的先合同义务、消费者的消费信用合同权利以及消费信用定式合同条款法律规制等层面,通过对若干相关问题的具体探讨,进一步佐证了从一定意义上看,消费信用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护消费者这一基本观点。 消费信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是信用授予者的义务。消费信用授予者拥有消费者无可匹配的经济力量、占据消费信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法律强制性地明文规定其履行较多的先合同义务,是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本文重点讨论了公开信用交易条件、消费信用调查中的保密等先合同义务。公开信用交易条件义务要求信用授予者在合同签订前必须依法向消费者真实公开交易条件,不履行这一义务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消费信用调查中,调查者必须保守消费者个人秘密,不履行这一义务则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对这两个主要的先合同义务的分析,不难看出消费信用法通过规定消费信用授予者的先合同义务来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意旨。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保护法的核心问题,消费者在消费信用合同中享有的法定权利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化。本文重点分析了交易条件知悉权、不当交易拒绝权、期限利益保护权、损害限额赔偿权、合同单方解除权丫“。一”/VXI三RS 二N[SIS 等五种消费者合同权利。每一具体的法定消费信用合同权利都体现了消费信用 法的总的价值取向,即是消费者拥有获得消费信用的权利。消费者实现消费信 用合同权利主要取决于法律的保证,这是由于法定的合同权利与约定的合同权 利存在一定的区别。消费信用法不仅规定消费者的合同权利,而且为消费者合 同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消费信用定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以保护消费者为立足点。损害消费者利 益是消费信用定式合同容易产生的负作用,消费信用定式合同条款法律规制由 此成为保护消费者的重要环节。本文具体分析了消费信用定式合同条款的效力 问题,消费信用法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规制定式合同条款,通过赋予合 法的定式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和排斥违反诚信、公平原则的定式合同条款、确 认其无效的手段来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合同正义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