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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的灵活、方便、简单的特性拓宽了融资渠道,增强了资本流动,但也是因为民间借贷这些特点使得其缺乏监管,近年来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出现频率越来越高,损害了他人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和权威。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虚假诉讼,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名,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也陆续颁布,但在实践中仍不能较好地发挥识别和规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作用,实务中仍有许多难点,笔者希望通过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进行分析,探讨更为合适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途径。第一部分论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基础概念、构成要件和类型。从学理上和法律上对概念做分析和对比,总结出当前争议主要在是否需要“双方串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和其他相近概念做辨析。接着分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具体分为四个,即行为主体、行为人主观目的、行为客观特征、侵害对象。然后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侵害客体可分为侵害当事人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非法目的可以分为非法获取财产、逃避债务、规避国家政策三类;根据行为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两种类型。第二部分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相关立法进行规范分析,首先对我国的立法以及其他司法文件进行分析,总结当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规范特点。然后分析域外的相关立法,总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将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域外的对比,寻找可借鉴的思路。第三部分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判决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司法处理的特点。首先对涉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判决进行分析,接着对其中被判决构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统计分析,总结当前审判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进行法经济学分析,通过构建成本收益模型,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成本和收益研究,通过具体的个案分析成本和收益情况,最后得出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成本收益情况。第五部分提出完善识别和规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建议。首先要树立严格规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指导思想,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确立长期治理、事前预防的理念。其次,在立法上要加强刑事和民事制裁,完善受害人救济制度。最后,在司法上强化民事自认审查,合理运用职权主义调查取证,明确证明标准,合理运用证明责任和经验法则,去除审判权的行政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