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般而论法律裁决被认为是负载正义的,是经过公正的程序和合理的裁断而得出的象征正义天平的度量结果,是固定在法律文本中的正义转化为实际的可以感官体验的社会生活正义的媒介。法律裁决是正义实现神圣而关键的一步,法律裁决因此被遮上神秘而莫测的面纱。对法律裁决众说纷纭的理论中,什么才是法律裁决所坚守的要义,正确的法律裁决又是什么呢,看似崇高的理想实际是对法律裁决的底线守护。人们越是生活在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渴望确定和正确的欲望就会越强烈。因为现代纷繁复杂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未知风险的社会。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得人们越来越不适应于社会的流变,人们开始变得焦躁和疑虑,从而放大了社会的不确定性或是盲目的去寻找社会变化中的“不变者”以达到极度的确定性。盲目的乐观和消沉的绝望都无助于人们融入这样的社会生活;社会本身的改变将是困难的,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就如同“一个人在房间里想要出去又不知道怎么办。他试着从窗子出去,但是窗子太高。他试着从烟囱出去,但是烟囱太窄。然而只要他转过身来,他就会发现房门一直是开着的。”1正如房间里面的人一样,正确的融入社会的方式一直摆在那里,只是我们一直是背对着它的,盲目乐观的确定性“窗户太高”,消沉绝望的不确定性“烟囱又太窄”,这些就是我们长久形成的思维定式;相对确定的“门一直敞开着”。社会生活中充斥着这样的思维定式,在作为社会生活一部分的并且是重要部分的法律裁决中也时常存在。对法律规则体系完美信念支撑下的“唯一正解”裁决的追求和对法官能动性的无限放大的化的“随意解”裁决的无奈,特别是在疑难案件的处理上;学者们对“唯一正解”观念的诟病颇多,对“随意解”也是多持批判态度。本文的主旨是在探讨疑难案件裁决结果的不谬性证成。在本中是对上述两种极端思维定式的批判分析,尤其是要推翻“随意解”的法律观,来达到法律裁决的一个可以宽容接受的结果,一个相对正确的答案。文章主要分为这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简略介绍一下德沃金的所谓“唯一正解”观点,并且与哈特法律观的比较后引出本文主题。第二部分,主要是从裁量权的角度来分析,分别批判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裁决形式,从中找出一条中间路线,一个求得相对正确的答案即不谬裁决的途径。第三部分,由于对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理解的各家之言不尽相同,在文中对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有一个简要的介绍作为本文文中的一些观点的支撑。主要是借用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理论来看待法律规则,法律概念的产生和使用,将其放置于语境中(即生活形式)探讨从而看清生活形式的相对确定性对法律的影响,表明不确定的基础正是在于法律的根本基础——社会生活。第四部分,是从多元的风险社会说起,谈到宽容的美德和社会共识性的问题,说明社会对相对确定性的接受和宽容。虽然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探讨的话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一个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来看,一个是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是两个部分逻辑结构所必需的内容。最后,结论部分就是总结从具体裁决到法律规则的产生再到社会形态,在各个点上都是对一个宽容问题,一个相对化的问题,一个我所谓的不谬性法律裁决结论的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