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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实现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契合点,更是提高反垄断法实施效率的有效工具。与反垄断法其他制裁措施相比,损害赔偿具有自身的诸多优势,这主要表现在它能激起私人主体的控诉激情并预防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目标并不是对已有损害的弥补,而是对将来损害的预防,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对将来损害的预防功能体现在它激励体系的设计上。如果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剥夺垄断违法者的全部垄断利益,垄断违法行为就能得到有效地预防。当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对反垄断违法行为人没有足够威慑,甚至形成反向激励时,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不具备预防功能,这时,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显得尤为重要。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预防理论在于,容许每一个受损害的经营者或消费者都可以要求赔偿惩罚性赔偿金并使用惩罚倍数等于履行差错的倒数,从而恢复了有效预防的动力。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出台,却没有关于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规定,这无疑将严重影响这部全新的法律的实施效果,因此,合理构建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