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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外商投资法在过去三十余年间为我国吸引与利用外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现有外商投资法无法适应贸易、投资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本文在论述命题的背景、现状及意义的基础上,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渊源梳理入手,分析了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由于立法目的、适用条件、法的作用等原因的不同,导致它们在投资主体、设立基础与设立原则、增资减资方式、治理结构、股权转让、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法律冲突,以及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本身存在逐案审批制、双轨制、与私法自治理念冲突等缺陷。提出了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相关构想与建议:首先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应剥离商事组织法,原因是企业法律形态概念明晰的独立价值、外商投资法律的理性定位与现实要求。其次我国外商投资立法模式选择,分析了美国、日本、加拿大、中国等主要国家外商投资立法模式,及我国内外资统一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赞成从复合双轨制过渡到法典制此种立法模式,原因是其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状况;法典制立法模式一般采用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包含《外国投资法》、与外国投资行为相关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条约。再次新旧法衔接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类型,破除“伪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困境;新旧法衔接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即相关法律联动修改,新旧法衔接应具有可操作性及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界定。最后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办法:一是参照适用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二是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