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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三网融合技术的发展,司法实践中以网络实时转播等非交互式网络传播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纠纷越来越多。2012年央视网络公司诉百度公司侵权案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聚焦到关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定性问题上。该起案件经历了完整的两审民事诉讼程序,涉及并反映出了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法律属性问题。而在三网融合的大背景下,非交互式网络传播必将成为一种常态,我国《著作权法》该怎样合理设置有关播放的权利体系,从而避免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侵权案件的发生,是著作权法理论界、实务界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央视网络公司诉百度公司侵权案这一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侵权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央视网络公司诉百度公司侵权案的基本案情、当事人诉辩和法院裁判结果,以便理清案情,对于本案有一个基本了解及思考。第二部分总结分析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界定谈起,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得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既不能被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也不属于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和放映权的调整范畴,而应适用著作权兜底条款调整。第三部分对法院判决结果进行评析。法院认为网络实时转播有可能侵犯广播权,也有可能适用著作权兜底条款规制。但笔者认为适用著作权兜底条款更为合适,因为法院对广播权中的“有线”进行的扩大解释,与广播权的规定不符,与广播权的立法背景也相违背。第四部分论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通过总结,导致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存在问题,然后在探讨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一稿、第二稿、第三稿以及送审稿中相关规定不足的基础上,为了可以使得非交互网络传播行为受到法律规制,进而让著作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建议重新定义广播权并完善相关的法定许可制度和邻接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