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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庭外发表言论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法院公正审判的有效途径。同时,部分庭外言论是律师为了占据诉讼优势地位而设计的诉讼策略。但是,个别律师在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无底线地发表言论,严重侵犯了诉讼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人格权、刑事被告人公平受审权,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伤害。律师当自律,庭外需慎言。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律师庭外言论内涵和理论基础的论述。从身份、时空、方式三个维度,本文对律师庭外言论内涵进行了界定。律师庭外言论是律师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并具有监督与制约司法权力重要功能,这是律师庭外言论的正当性来源。第二部分是对律师慎言义务的合法性分析。首先介绍社会焦点案件中律师庭外言论大量存在的原因。其次,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等相关案例,分析律师的不当庭外言论给公共利益(审判独立、律师行业形象)和私人利益(被告人公平受审权、人格权)造成的损害。这是律师庭外需慎言的现实和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律师庭外慎言义务现行规范的梳理,并反思相关规范的现实缺陷。因我国规范中直接规制律师庭外言论的条文较少,该部分结合其他执业原则,如律师的保密义务、尊重同行、维护司法权威等,探讨我国涉及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并提出了现行规范存在的两方面不足。第四部分是对美国律师庭外慎言义务立法和制度建设的考察,介绍了“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性”的原则性标准、“安全港规则”、律师针对不利言论的“回应权”、对“借人头”行为的规制等美国经验,为我国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完善供了参考。第五部分提出制定包含律师庭外慎言义务的统一执业行为规范,禁止律师发表影响公正审判的言论,确立委托人和其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的立法建议。同时,建议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使律师对法律的信仰内化于心。此外,建议建立司法发言人制度,作为一项配套建制,司法发言人制度可以防止不当舆论对审判的过度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