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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认识到为了遏制腐败发生的可能性,需要积极公开信息,因此作为反腐败政策的一环,政府部门广泛、积极地运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展开反腐改革。尽管如此,韩国的腐败水平仍处于一般的水平。特别是,被认为拥有巨大权力的政府机关牵连腐败事件的情况非常多,且中央政府机关公务员的腐败最为严重。本研究以此韩国的特殊状况为基础,目的在于验证官僚制权力与信息公开对清廉度产生的影响。本研究关注委托代理人理论。市民将权力委托政府,政府再次将其委托公务员。这种复杂的权力的二重性可能成为诱发腐败的因素。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的委托代理关系必然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很可能导致腐败。基于此,笔者查阅了有关权力与清廉度、信息公开与清廉度的研究,很多学者认为政府权力影响清廉度,但至于信息公开是否有利于提高清廉度,尚未形成统一的结论。笔者在研究模型中,将官僚制权力设为自变量、将信息公开程度设为调节变量、将政府清廉度设为因变量。研究假设为:第一,官僚制权力越大,政府清廉度越低,二者呈负相关关系;第二,信息公开程度越高,政府清廉度越高,二者呈正相关关系;第三,信息公开程度对于官僚制权力对清廉度产生的影响起到正向调节作用。本研究利用了将韩国政府机关的相对权力数值化的“权力指数”以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统计数据等,韩国李明博政府(2008-2012年)与朴槿惠政府(2013-2017年)的执政期间中搜集到了374个样本,对此进行了层次回归、多元回归等。两届政府的有些机构名称相同,但因执政初期进行组织改革或因发生大规模事件,如岁月号事故,而随时发生组织变动,例如不能一律将其看作同样的政府机关,因此本文将两届政府的机关视为不同机构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显示,权力与清廉度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信息公开与清廉度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此外,信息公开还能起到调节作用,缓解了权力对清廉度带来的反向影响,以上分析结果支撑本研究假设1、2、3。另一方面,本文将政府规模设为控制变量,其并没有对清廉度产生影响,与此相反,职责类型却对清廉度产生非常显著的影响。基于以上结果,可以提出几项政策建议。第一,进行组织改革时需要降低官僚制权力水平。此时,调整组织性质与职责类型是提高清廉度的有效方法之一;第二,需要积极运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另外,本研究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未能包括可能影响政府清廉度的因素,如执政理念的差异、领导人的思想、公众感知等。笔者可望后续研究中,将其变量纳入研究模型,对官僚制权力的构成概念进行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能提出更详细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