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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合同法中—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则是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面临着方方面面的挑战,而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亦不尽一致,如何借鉴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进行立法完善,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所在。因此,本文通过对国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及学说等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研究,探讨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优劣所在,并在立足于我国《合同法》的基础上针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法律土壤的、较为完善的建议。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对合同法定解除以及上位概念合同解除进行了界定,阐述分析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撤销、合同变更、合同无效等类似概念的联系和差别,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确定进行了法理上的思考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进行了比较法分析。对两大法系以及国际公约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评述和比较,并结合我国《合同法》,讨论了国外先进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分类进行了探讨。参考借鉴前一部分的国外立法,对我国现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作出评价。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完善。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既存的法定解除事由找出存在的不足并分别提出完善建议。探讨了不可抗力作为事由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借鉴国外立法在情事变更原则中合理引入“再交涉义务”;进一步明确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适用关系以及对根本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方面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