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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公司治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国有企业的有效运营。高管通过盈余操纵等方式影响企业的业绩、获得高额薪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股东权益,因此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对于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高管薪酬的讨论更是最近几年的热点话题。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可以制定最优的薪酬契约,通过最优契约能够有效使管理者按照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方向努力。然而,近些年出现的高管薪酬异常现象对最优契约理论提出质疑。管理者权力理论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企业与高管签订的最优契约不优的原因。管理者权力理论对于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解释力如何,我国国企高管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影响自身的薪酬,通过何种方式能够降低高管薪酬的不合理性。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完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保障股东权益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取2006年到2012年7年间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数据,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为原始样本,对全样本、垄断行业和完全竞争行业进行对比研究。通过研究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权力是否影响其自身薪酬以及影响其自身薪酬的偏好和途径,得出以下结论: ①我国国有企业的高管总体上确实通过权力获得超额薪酬,而且管理者的权力越大,获得的超额薪酬越大; ②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取得超额薪酬的偏好不同,垄断行业的高管偏好于获取具有隐蔽性的超额在职消费作为货币性薪酬的替代选择,而国有企业中除了垄断行业和完全竞争性行业外的企业偏好选择货币性的超额薪酬; ③完全竞争性企业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得权力薪酬,但完全竞争性行业高管薪酬和业绩之间的敏感性大于垄断行业,说明完全竞争能够抑制高管利用权力影响薪酬; ④我国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高管利用权力通过影响业绩考核指标和进行盈余管理影响自己的薪酬,而完全竞争性行业相对于垄断行业和整体国有企业,其高管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操纵薪酬。 针对以上研究结果,从完善对于国企高管薪酬激励的相关法律、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督力度、约束高管权力、完善高管薪酬结构、拓宽业绩评价标准等方面,提出完善对国企高管的薪酬激励机制的意见和对策。最终目的在于,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减少高管由于权力寻租而对利润产生的影响、防止股东权益因此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