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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冠以各种名义上的公共利益目的进而被征收为国有,与此同时,城镇中的房屋拆迁规模也在日益扩大。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还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回收都涉及公共利益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公共利益同时也是现代法律特别是私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它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存在于各国的法律语境里,是公权力得以限制私权利的正当性理由。虽然,我国《宪法》、《物权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将公共利益作为征收的前提性要件予以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及不确定性等特征,我国现行法律均未对何为公共利益作出清晰的界定。法律规定的模糊,行政机关的滥权,特别是商业利益的不当介入,使得大量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侵害,群体性事件频发,干群冲突不断,群众上访愈演愈烈,这些都成为极大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因此,我国立法有必要对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作出科学的界定,从而完善我国征收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物权法》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理论分析。笔者在探究了公共利益本身内涵及特征的基础之上,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公共利益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辨析,进一步从侧面进一步把握了公共利益的内涵。在该部分笔者还探究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公民私有权前提的理论基础,分析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在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现状予以总括,分析了我国立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实践中频繁出现,而立法上模糊规定的商业征收问题予以阐述。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比较法研究。笔者在该部分首先对世界主要几个主要国家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状况予以分析比较,其次总结各国立法的共同点及差异,最后从比较分析中得出对我国将来立法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经验。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应如何完善我国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之法律界定。笔者在该部分针对我国目前征收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界定的不足,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征收立法的建议,并提出我国应建立征收征购二元并存制度,以克服我国现行以公共利益标准征地范围过宽的缺陷,从而规范我国征收制度,保护私人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