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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自20世纪50年代兴起以后,逐步被全球航运界普遍采用,并逐渐成为我国航运企业采用的新型融资方式。船舶融资租赁的融资性特征使其属于现代金融服务的范畴。现代船舶高价值性、资本密集性的特点,使作为融资服务提供者的出租人面临更大、更集中的风险,是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主要的风险负担人。本文选取其中的担保问题,不揣浅陋,作一探索。全文共分三个部分,大体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部分,通过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面临的不同风险,提出对主观风险可通过担保加以防范。本部分首先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船舶融资租赁作了界定,并简要分析了其优势。作为对传统租赁的创新和突破,融资租赁集融资和融物于一体,出租人可以借籍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实现资金融通的利润,经由租金之收取实现投资补偿并获取收益;对承租人而言,不仅拓宽了融资渠道,还有利于降低融资风险、形成较好的现金流匹配、保持资产与负债的合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承租人的核心竞争力。船舶出租人不仅面临金融市场的一般风险,还面临由租赁物船舶这一特殊客体所导致的特殊风险。一般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除信用风险外,其他属于客观风险;特殊风险主要有船舶优先权风险、船舶留置权风险、船舶污染损害风险,与信用风险一样属于主观风险。对主观风险,出租人一方面可以通过设定具体的合同条款加以预防,还可以采取由承租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加以防范。第二部分是“分析问题”部分,通过对传统担保方式在船舶融资租赁运用效果的分析,揭示了传统担保方式在防范出租人风险、保障出租人权益上的局限性。本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主要的传统担保方式,即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以及金钱担保——定金和保证金,并对上述担保方式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的运用做了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传统担保方式在防范化解风险、保障船舶出租人权益方面的局限性,即可靠性不足、风险防范度不高、权益实现的复杂性、经济上的低效性。第三部分是“解决问题”部分,为克服传统担保方式在防范化解船舶出租人风险上的局限性,笔者提出应引入新型担保方式:独立担保和租赁保理。本部分分析了独立担保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的优势:自足性、担保人承担无条件的且第一性的清偿责任、不可撤销性、效率性,这些优势能较好地克服传统担保方式的不足,更好地保障船舶出租人的权益。而我国现行法在法律层面还没有关于独立担保制度的规定,这一缺失有待弥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引入独立担保的制度设计做了简要分析。租赁保理是另一种新型担保方式。租赁保理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给出租人较好的收款保障,并给予出租人完善的综合服务。出租人的“应收租金”本质上属于“应收账款”即“租赁债权”,是可以予以转让和受让并进而可以适用保理的,亦即在船舶融资租赁中,为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引入租赁保理是可能的。笔者还对船舶融资租赁保理的流程作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