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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再犯罪及复归社会成为世界性难题。在刑罚与救济中,相对于“羁押”等强制性的用语,“观护”更契合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规定。观护是一种判决,代表一种司法审理,使罪犯在预定的期间内以保持善行为条件,允许其继续生活在原来的社区,但须受观护人监督达到再教育、再社会化的目的;是一种组织,指负责观护的机构,用来协助法院及执行刑事司法有关的特殊服务;也是一种过程,是法院进行审理前的调查、审理中的观察与辅导及审理后的综合观护帮助。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实地调查法、跨学科研究法等对观护制度的概况进行阐述,借鉴域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基于我国发展现状,提出观护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构建的若干思考,以期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提出一种思路与参考。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相关研究与成果进行综述,同时阐明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部分对涉罪未成年人和观护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并对构建观护制度探究的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以英美、日、港台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为例介绍了域外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从中总结若干启示可借鉴。第四部分就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发展进程进行探讨,首先是观护制度的现状,包括上海市、北京市、常州市等地特色观护模式及其工作流程与内容,加入了最新数据与案例作为支撑,然后指出现阶段观护制度存在的如无独立的立法和观护机构、观护对象范围狭窄、观护队伍缺乏专业性与稳定性、运行中衔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力图构建以相对系统的少年司法体系为基础、辅之以独立的未成年人观护机构为支撑、以公检法系统、专业司法社工、社会力量齐头并进的观护队伍为主力、以较为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未成年人观护体系为模式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