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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近现代法哲学的两次转型为线索,以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为基本分析方法,重点比较和分析了近现代法哲学的两次转型及理论特点,阐明了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对近现代法权本质的存在论根基的揭示,且与后现代主义法学本质的差异,提出了马克思社会存在理论的当代法哲学意义在于诠释和对话,目的在于从近现代法哲学转型的反思中,考察中国法制建设,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近现代法哲学的转型是以近代唯理的法哲学为理论背景的,其脱离历史和经验的形而上学特征受到了广泛的质疑,由此引发了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一次转型。西方法哲学的这次近现代转型,以法律实证主义为代表,它否认形而上学法哲学所追求的最高原则和终极价值,反对脱离现实经验的思辨理性主义,主张道德价值和正义的相对性,拒斥绝对主义。而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兴起的批判法学运动和后现代主义法学将矛头直接指向古典自然法以来的自由主义法学传统,引发了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二次转型,它否定法律反映理性,否定法的独立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动摇了现代法学所安身立命的基础和原则。 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性及存在论根基上的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是分析近现代法哲学转型的基本落脚点。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的理论主要包括:法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它反映社会存在,并且受到社会存在的制约;在阶级社会中,作为社会意识表现形式之一的法,实际上体现了一定阶级的意志或法权要求;“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即“市民社会”是法的现实基础,当共产主义革命作为对市民社会之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的扬弃,作为对私有制的扬弃时,必然使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和法的观念走向消亡。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对于整个近现代法哲学建立的基础具有颠覆性作用,它和后现代法学某种程度上具有同一性,但同时也存在重要差别。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的作用的忽视有其理论和社会历史的原因,其历史意义的彰显有助于认清法的本质和命运,并实现法哲学向生活世界的转向。马克思社会存在论的当代法哲学意义在于诠释和对话,这既是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由法哲学的自身发展和法律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 通过马克思社会存在论对近现代法哲学转型的分析,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在于:法制建设离不开现实的社会基础,任何脱离现实生活的法的形而上学建立都是徒劳的。与西方不同,古代中国社会经济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存在,这决定了在东方社会产生不了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中国法律近现代转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西方法律在中国的全面移植过程,但法律的移植不能给中国带来法制的现代化。市民社会的建立是法制现代化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建立为此提供了强大的力量支持。从法律诊释的角度看,法律的生命在于论释、理解和应用,当前中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应放在立法、执法和守法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