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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赋予了承担农村经济发展的职能,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受传统政治观念、法律思想的束缚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也多数处于虚位化状态,经济职能也大多被村民委员会代替。但是,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不断重视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间节点的临近,如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就成为新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因此,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有之作用就自然成为了理论研究的重点。基于此,文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重构提出了一些方向性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重构研究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只有系统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所引发的存续危机,才能具体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内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产权不清晰、成员资格标准不明确、治理机构不健全和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模糊不清等问题,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重点解决这些问题为前提。依据民事主体理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形式的选抒主要有两种:法人与非法人团体。但是,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考量,显然不能选择非法人团体形式,而法人主体类型又有合作社、公司与股份合作社模式可供选择,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和解决其存续的实践危机为出发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宜定位为股份合作社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来应改造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股份合作社法人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需系统的进行私法设计。重构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应明确为农民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并量化集体财产到社员,以建立明晰的产权基础构造。之后应科学合理的界定其成员资格,明确集体收益的分享主体。然后建立现代法人治理机构,使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能够有序运行。最后应彻底厘清其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以建立农村经济社会的基层组织架构。最终,重构后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将是产权清晰、社员明确、组织运行健全,能够实现其经济职能的农村基层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