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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一般来说文字作品中的角色是指作者利用文字、情节等综合塑造出来的艺术形象即我们所说的文学角色。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粉丝文化的迅速发展,利用文学角色侵权的形式层出不穷,文学角色是否可受著作权法的单独保护更是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借鉴美国判例和学说的基础上,探讨了文学角色的可著作权性及其判断标准,以期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文字作品中的角色,平衡权利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的主要内容有六个部分,分为五章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为绪论,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首先综合一些学者的不同观点界定了文学角色的整篇研究的基础。接着阐明了不同的学者试图对文学角色提出的不同保护制度设想。其次,根据国内外的主流观点,将文学角色界定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归纳了对于文学角色的著作权保护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为第一章,阐明了角色的相关概念理论,弄清其背后蕴藏的含义,得出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出发,分析文角色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困境。提出我国对文学角色的著作权保护既存在宏观层面的不足,也存在微观层面的缺陷。前者在于立法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后者在于实践中缺乏科学的文学角色可著作权的判断标准等方面。第四部分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论证文学角色的可著作权性。有些角色内涵及其丰富,凝结了作者的心血,不能单纯地把所有的文学角色划分到作品的范围之外,而应个案分析其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第五部分这是就实质性相似判断在文学角色的适用上的困难做了具体分析;第六部分是文学角色适用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议。首先,考虑到新事物的无法穷尽,可以采取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也即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只需要做独创性表达的判断。使得文学角色既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又不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其次,为避免继续司法实践中的乱象,应建立一个明确的可著作权性判断方法,可以从角色的完整性、识别性以及可预见性去判断角色是否被充分描述而使得其形象清晰固定;最后,在侵权认定过程中的实质性相似判断,应考虑到文学角色在文艺创作上的特点,结合“部分比对法”和“整体比对法”来综合比对。在具体比对时应在实质性相似判断和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之间来回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