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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航运大国地位的确立和船舶大型化的发展,在我国发生油污事故的次数日益增多,事故造成的损害日渐严重。根据权威部门预测,2010年我国国民经济对石油的年需求量为3 - 3.5亿吨,所需石油进口量约为1.7亿吨,我国未来对石油的需求还将继续增加。石油产地和消费地分布不均匀的特性决定了我国需要进口大量的石油,而这些进口的石油90%需要通过海上船舶运的输来完成,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沿海的环境极易受到船舶溢油事故的破坏。在油污索赔过程中,法律不健全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船舶油污给海洋生态资源和渔业资源造成的巨大损失很难得到充分的赔偿;同时,由于赔偿不充分导致清污费用难以支付,溢油也很难及时被清除,最终使许多潜在的损失不可挽回。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当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健全,使油污领域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和分歧,从而导致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和其他海事赔偿请求共同分配相对较低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了充分保障对油污受害方的赔偿和清污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对我国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研究己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基于油污事故所具有的涉及船舶广泛、事故发生频繁、中小事故较多等特性,分析了国际船舶油污和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现状;找出了我国船舶燃油污染立法存在的缺陷以及与国际立法存在的差距。为了适应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发展、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保证受害方得到合理赔偿,有必要在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对油污损害赔偿制度进行重构,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与国际接轨:并且分批分等地建立我国燃油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减轻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负担。以期通过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保护油污污染受害人的利益,提高燃油污染肇事者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同时鼓励油污受害人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轻燃油污染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