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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自提出以来,一直是各国公司经营者、股东、经济学者、法学者、立法者、社会各界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热点。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已通过立法、判例将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国际组织也制定了相关的规则,督促各国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晚于许多西方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持续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明确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并将其法制化是不可回避的客观要求。本文首先论证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认为:一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益实现公司“经济人”的利益需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益协调现代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多元利益关系,有益公司提高运营效率;另一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社会人”的应有责任,“社会本位”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也有推动社会权实现的义务。基于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正当性,进一步论证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制是必要的。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则,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既然不反对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将符合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要求的内容(如保证劳动安全、控制污染、保护消费者等)法律化,成为公司必须遵守的强制性义务是必须的。同时,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要求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制化,以保证公司创造利益增值的过程对推进我国经济增长、丰富民众生活内容都起到积极的作用。美国、德国等其他国家及欧洲联盟都有法律规制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活动,论文介绍了这些实践活动的内容,并总结了国外对公司社会责任法制规范可借鉴的经验:将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是对社会需求的确认;法律规制的内容及方式应多样化。建国以来,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表现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明确入律、保护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强制、激励或敦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当然,需要不断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应注意几个问题:提倡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性与道德性并重、端正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价值取向、提倡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非盈利机构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作用。结合本人的工作实践,论文对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进行了分析,为完善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