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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京召开,其主题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全面部署。当前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变革加快,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大力促进和谐社会,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再次谈到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十七大报告中还提出了“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目标。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立足我国现行立法(包括最近出台的新法规),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以实证的方法归纳、分析我国目前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立法保障。在此基础上,以“应然”的法律理念为起点,探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立法完善及完善的具体目标指向。我国有约占总人口6.34%的残疾人,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而在现有社会保障水平下,就业是残疾人实现小康的根本途径。保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体现了整体公平理念、实质公平理念、社会发展理念和社会安全理念。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安排的历史可追溯到西周时期。我国目前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保障的立法已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指导、特别法为纲要、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性立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劳动就业”中共用九个条文来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2007年2月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可理解成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劳动就业”的细化。但残疾人就业存在着一些现实困境和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这三大就业方式中均存在着一些法律、政策及其运行上的问题;残疾人就业保障规定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应采取的法律对策有:在立法中应增加反歧视内容、引进支持性就业制度、完善三大就业方式、加强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作相应的修改。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律应着重解决的问题有:使用和管理好就业保障金、组织好按比例就业、扶持好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的就业、保障残疾职工就业和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的再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为残疾人持续就业奠定长效基础。总之,法律理念和现实困惑要求我们审视立法现状、探求法律对策,为解决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破解的一些难题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