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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条禁止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以来,学术界就掀起了对该条是否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讨论浪潮。该理论在我国存在广泛争议。本文通过对该理论的基础进行研究,并结合有关国家规定和实践经验,主张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规制。并从其行为主体、表现形式、法律责任这三方面提出适用建议。本文除引言与导论外共分为五部分,遵循以下研究思路: 第一部分阐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基础理论。笔者从其行为的概念、理论基础、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差异这三方面内容入手,分析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本质特征。 第二部分考察该行为的规制现状。通过对日本、德国、美国等规制该行为的法律、法规研读,归纳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现状,并与我国有关规定相比较,分析我国规制该行为的不足。 第三部分是对其行为的认定。该部分从其行为主体、行为类型、具体表现形式及危害后果四个方面论述如何认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该行为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部分解决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路径问题。通过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性质、内容、立法目标等方面的比较研究,结合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本质特征,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其合适的法律规制路径。 第五部分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其行为的适用建议。本部分以该行为的主体、行为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为出发点,提出通过其行为的相对性特点和依赖性基础来确定相对优势地位主体、限定中小企业为交易相对人的建议。并提出在适用中应注意与商业贿赂行为的区分、解决与知识产权适用的问题、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强化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民事责任等建议,以便实现对该行为的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