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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社会地位与日俱增,公司法的重要性也随之日益增强;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重要规范,在公司的运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学界对公司法规范性质的认识却至今尚未统一,司法实践的理解也迥乎不同;由此,探明如何看待公司法规范、如何识别并运用于司法实践便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立足于现行《公司法》,结合当下理论实际,截取了公司法规范研究中的一部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作为文章的研究对象,旨在为公司法的完善提供一点绵薄之力,为公司法的发展提出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不管这些意见是否可取,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研究都将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本文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正当性入手,以解决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难题为目标,针对现行的理论研究和司法现状提出了关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识别的补救措施。 文章以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正当性分析为先导,对公司法中是否需要设置强制性规范的问题和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该作何界定的问题进行了说明。主张:公司法中的自由无论在应然状态,还是在实然状态,其实都包含有强制的韵味,强制是公司法中自由的应有之义,公司法中的自由需要强制的保障。以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研究为中心,在对主流研究理论进行收集整理的情况下,提出以确认“选择权”作为区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根本方法,改变传统理论唯概念统天下的状况。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行为效力的认定,认为应遵循“规范——制度——原则”的路径进行判别,从规范关于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入手,做出初步判断,然后结合制度价值、原则价值的寻求,寻求规范本意,最后对行为效力做出符合立法目的和实践需求的判定。 综上所述,本文以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为主线,以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研究为重心,依次探讨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设置的正当性问题、识别问题和违反行为效力认定问题,针对实践的不足提出了应急之策,为公司法的完善发展尽己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