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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法律是春秋战国时期南方诸侯国法律文化的典型代表,据相关文献记载,楚自建国至灭国都奉行严明的法制,是先秦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楚国法律的发达表现在其律令典章成文而规范、司法机构健全、司法审判严密而规范、法律适用广泛等方面。但楚国法律的相关文献已在诸侯争霸及后来秦焚书中毁灭殆尽,后世仅能从传世文献中辑佚出少许有关楚国法律的记载,略知其法律实施的严厉。1987年湖北省荆门市包山二号战国楚墓中出土的《包山楚简》为楚国法律的研究提供了新的丰富而宝贵的资料,也成为当今从文献学角度研究楚国法律的主要资料。本文以楚国法律为研究对象,对其做综合梳理与分析,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通过对以往有关楚国法律制度研究情况总体把握的基础上,从对楚国法律内容的研究、对楚国法制形成与发展的研究、对楚国司法制度的研究、对楚国的法律思想与法制特色的研究四个方面对楚国法律制度的研究概况做综合分析,并指出了目前在楚国法律制度研究中的不足与待解决的相关问题。本文写作也即在以往研究基础上对其中一些问题做一定的研究与探讨。二、通过对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的梳理,整理出楚国法律发展的基本脉络。本文主要借助《左传》、《战国策·楚策》、《国语·楚语》、《吕氏春秋》、《七国考》、《包山楚简》等材料,以楚国历史发展为叙述次序,分析楚国在各个时期的法制状况,也就对整个楚国的法律发展做出了全面的描述与分析,得出楚国法律发展经历了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的结论。三、楚国法律的主要内容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也是最基本的研究。本文主要对现有史料进行勾稽,从刑法、民法、军事法三方面对楚国法律的内容做总结。首先,刑法方面,以明代董说《七国考》所辑“楚刑法”为基础,对楚国刑罚名做简单梳理,增添其未辑录内容,并以《包山楚简》为主对楚国的罪名做现代视角的解读。其次,民法方面,以传世与出土两方面文献为研究基础,从现代民事意义的角度来看楚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主要表现在身分名籍、所有权关系调整、婚姻与继承等方面。另,需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没有真正意义的商业法,在文章中将经济管理类(包括商业管理)整体纳入民法范畴做简略阐述。最后,军事法方面,后世可知楚国军法的严历,但从文献中仅找出覆军杀将与将遁当杀两条明文军法记载,具体刑罚可参见刑法内容。四、楚国的司法制度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以《包山楚简》为主要研究材料,在目前学界对《包山楚简》中司法术语的考释基础上,对楚国的司法制度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一是司法机构,楚国的司法机构已十分健全,但处于文明历史的早期,其是否有专职的司法机构尚待考证,目前可以说楚国同中原等其他区域的诸侯国一样,司法从属于行政,行政部门即有司法的权力,县级及以上的行政单位即为一个司法机关。楚国虽没有专职司法机构却已有了专职的司法官员,如司败、廷理、左尹,文中仔细分析了这三种职官的职掌与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另整理了地方行政官员中具有司法职能的相关官员。二是司法制度,从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两方面进行探讨。诉讼程序上,从《包山楚简》中文书简出发,通过分析各类简文,可知楚国对司法案件的审理基本经过起诉、受理、庭审、执行、结案、归档这样一个规范而严谨的过程。诉讼制度指楚司法审理中需遵循的各类原则,通过对《包山楚简》文书简中各类简文的分析,可知楚法对司法案件的管辖、诉讼证据、审级制度、文书制度等案件审理各环节中该遵循的相关原则有严格规定。从而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司法程序,并与司法机构-起构成了楚国完整、规范的司法体系。五、楚国的法律思想表现为道、儒、法三家思想的融合。本文因出土文献研究的需要主要研究楚国的出土材料中反映的法律思想,主要研究郭店楚简和上博简中的部分篇目,分析其中体现的楚国法律思想,因个人能力及文章篇幅所限,在本文中只选取四篇简文作简单分析,从道家法律思想和儒家法律思想两方面入手。道家的法律思想,以郭店楚简《老子》为主,辅以帛书《老子》和传世本《老子》,可知道家主张轻法但并不弃法。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分析《缁衣》(郭店简、上博简均有)、《成之闻之》(郭店楚简)、《鲁邦大旱》(上博简)三篇儒家文献中体现的德、礼、法三者关系,可知儒家早期强调礼仪教化,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至后期“法”的成分则越来越重。本文中还简单分析了吴起的法律思想。六、楚国的法律特色是探讨楚国法实践中的总体特色,本文以前几部分的研究为基础,结合相关史料归纳分析了楚国具有浓郁的地域特色的南方诸侯国的法律特色。分三个方面,首先楚国律令森严、执法严苛,与中原礼制社会中的法治明显不同;其次楚国的统治中体现出法治与人治、.礼治、德治的协调与矛盾,楚国以法治为主,而这种法治又不可避免的带有阶级社会统治者绝对权利的影响,统治者在以法治国的同时兼以德治、礼治,并成为治国方略中三种不可或缺的方式;最后,楚国的法治中“神治”思想的影响极深,也是其法治的一个重要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