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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心理,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客体包括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以及对方当事人(受骗者)的财产权益的复杂客体。本文通过对秦寅合同诈骗案进行剖析,首先从合同诈骗罪行人在主观方面具有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心理入手,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的差别;再从合同诈骗罪中,客观方面所保护的财产权益进一步分析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最后,本文通过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犯罪客体、欺诈手段的不同特点进行比较,并通过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特点的分析,总结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文共约13000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由。秦寅合同诈骗罪。第二部分,案情介绍。秦寅花钱请人伪造了姓名为“李飞”机动车驾驶证,并化名李飞至被害人林步亨开办的柳州市亨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租用车牌号为桂BC7656的别克凯越小轿车租赁合同。后秦寅将租赁车辆交与吴勇作为借款的质押担保向吴勇借款,骗得吴勇借款人民币5000元。次日,为了防止被害人林步亨起疑心,秦寅又向吴勇骗取人民币2200元,并托人送给林步亨2000元。被害人林步亨于2007年9月25日发现秦寅冒用的驾驶证是假证,意识被骗,并在柳州市文笔路看见由吴勇驾驶的被骗车辆后报警,将该车追回。第三部分,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本案是否成立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和一般民事债务纠纷有何区别?第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及定罪意义为何?第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何在?第四部分,法理分析。本部分又主要分为三个小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从合同诈骗罪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的区别着手,论述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部分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财产权益”着手,论述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第五部分,结论。秦寅利用与林步亨签订的租赁合同非法占有林步亨的财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秦寅利用与吴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非法占有吴勇的财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秦寅将从他人处租赁得来的租赁物,作为自己所有之物交与第三人质押的行为,侵害了林步亨的所有权,而秦寅的主观心理也构成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秦寅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