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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常态以来,中国经济增长依赖的要素禀赋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主要依靠规模扩张、要素驱动,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已难以为继,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在此情形下,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创新驱动”的宏伟战略,并指出要强化企业创新的主导地位与主导作用。在国家创新战略的推动下,多年来对企业的创新投入不断增加,企业创新产出亦获得了极大的提升。然而,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平缓,高技术产品贸易进出口总额2014-2016年呈现负增长,说明,我国大多数企业仍被锁定在附加值较低产品的生产领域,自主创新不足,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存在着滞后于经济发展现实需求的现象。究其原因发现:尽管企业加大R&D投入能提高生产率,使其获得先动优势,但由于知识的非竞争性与非完全排他性等外部性特征决定了企业难以阻止外部对其创新活动所产生的新知识与技术加以利用,即“知识溢出”的存在导致企业既期盼获得“知识溢出”以提高技术水平,又防范“(自身)知识溢出”而遭受市场竞争。在希望“搭便车”与“规避风险”的共同作用下,企业创新动力与活力不足,创新驱动发展受阻。基于此,为了破解创新活动的“开放悖论”、解决企业面对知识溢出的矛盾,本文考察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的内在关系与影响机制。在研究内容上,本文首先在内生增长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分析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并建立数理模型明确三者之间的作用关系,随后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其次,基于Jaffe(1986,1988)、Caniels(2000)对知识溢出的测度思路,将省(市)实际获取的知识溢出构建为吸收能力、技术临近、地理距离等影响下的城市可获得的知识池的函数,对2004-2013年间中国内地不包括西藏在内的30个省(直辖市)实际接收的知识溢出进行了测度;参照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吴超鹏(2016)、魏浩(2019)的研究,基于GP方法,测算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GP指数,再建立执法强度指标体系,测算各省不同的执法力度,对中国内地不包括西藏在内的30个省(市)2004-2013年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了测度。再次,以此为基础,基于2004-2013年企业经济活动省级面板数据与2005-2007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数据采用多种计量经济学方法,对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的关系展开了详实的实证研究,探讨了知识溢出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投入、产出与创新效率的影响。在计量方法上,采用中介效应模型对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采用PSM匹配方法、多期双重差分法(DID)、建立面板Logit与面板Tobit模型,以及面板普通OLS与面板工具变量GMM方法就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活动影响的地区差异、所有制差异、技术水平差异与创新类别差异进行研究;构造超越对数随机前沿模型对2004-2013年中国大陆不包含西藏在内的各省市企业创新效率进行了测算,以企业创新效率为基础,以知识溢出与知识产权保护为门槛变量构建面板门槛模型,对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企业创新效率的知识溢出门槛效应和知识溢出影响企业创新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门槛效应分别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第一,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的三者关系体现在知识溢出的中介作用。利用2004-2013年省级面板数据与2005-2007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不论是通过因果关系逐步检验还是直接检验均能发现知识溢出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创新投入与产出的活动中均具备传导功能,即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对企业创新呈显著促进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自身对企业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而且通过提升知识溢出进而激励企业创新,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能通过知识溢出这一路径进行传导。第二,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因企业所处地理位置、企业所有制性质、企业技术位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位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地区确实提升了企业的创新水平;相比较于具有“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更大程度上通过知识溢出培育创新活动所需要的知识环境、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缓解事后征用对企业创新的阻碍影响,进而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对私营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更大;当企业离技术前沿越近,企业技术创新水平越强,从知识溢出中能获取对于本企业创新活动有益的信息就越少,因此知识溢出对其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就越小,同时企业技术水平越前沿,对其创新成果进行完善保护的需求就越迫切,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激励越大。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因增加了学习、吸收、使用已有知识的障碍,提高了知识使用的成本,对复合(序贯)创新具有负向激励。下游创新活动受上游知识产权保护影响较大,上游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越广、保护强度越大,越不利于下游企业开拓创新空间,因此平均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对中东部复合(序贯)创新的影响低于对西部复合(序贯)创新的影响。第四,我国企业创新效率受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显著的正激励,激励效果呈现出地区差异与门槛效应。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对西部企业创新效率的促进作用比对中东部地区企业创新效率的促进作用更大。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存在知识溢出的“单门槛效应”,随着知识溢出跨越门槛值7.8970,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效率的激励从0.0882上升至0.1489;知识溢出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双门槛效应”,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上升并超出门槛值1.0106和2.5066后,知识溢出对企业创新效率的正向作用系数从0.0302上升至0.0391再至0.0505。因此,当知识溢出和知识产权保护处于合理区间时,即知识溢出最优区间为7.8970以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优区间为2.5066以上,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创新效率。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从以知识溢出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企业创新这一逻辑出发,得出要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依托,畅通知识溢出渠道,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知识环境与制度条件等对策启示。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第一,在研究视角上,理清了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创新的三者关系,探讨了知识溢出在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中介效应;探讨了二者对企业创新效率的相互影响机制与作用效果。第二,在对变量指标的测度上,构建了知识溢出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测度方法。第三,经验研究中,对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效应大小就企业所处不同区域、所具有的不同所有制类别、不同技术水平进行了区分,进一步从微观企业角度对宏观制度的实施效果加以考察,将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企业行为的研究予以实践。采用超对数生产函数随机前沿方法分析检验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并基于此构建面板门槛模型分别研究知识溢出、知识产权保护二者对企业创新效率的作用机制,探析二者的最优强度区间。从知识溢出与知识产权保护两个不同的角度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把知识资源转化为创新效率。第四,在对创新内涵的全面理解上,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复合创新的影响,并辅以实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