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的频发,涉案的金额、涉案的人数、涉案官员的级别都越来越令人们震惊。从几万元到数十亿、几百亿元,从几人到几十人、几百人,从乡长、县长到局长、市长、委员,这些都提醒我们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贪污犯罪的严重,贪污数额的惊人,无疑显示着行贿犯罪的猖獗和行贿数额的水涨船高。欲进一步严厉打击贪污犯罪,那么,对于作为贪污犯罪本源的行贿犯罪,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严厉地打击,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贪污犯罪。但是,对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未遂标准的认定在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这便导致了对行贿罪的认定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显然,这不但不利于打击犯罪,同时也有违法律的公正性和确定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行贿罪的概念及特点入手,分析了行贿罪犯罪构成要件,对行贿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从而为司法实践中更加全面地认识行贿罪,更加准确地认定行贿罪提供了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本文进而对行贿罪的刑罚裁量提出了相关建议,这不但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量刑的尴尬境地,也可以进一步完善行贿罪的立法规定,同时为更加有力地打击行贿犯罪,从源头上遏制贪污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标准和保障。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以下是对本文结构和内容的简单介绍:首先,本文的第一章从行贿罪的概念和特点入手,分析了行贿罪的立法规定,明确了行贿罪的概念。以行贿罪的概念和特点为出发点,在总结了学界各种关于行贿罪构成要件学说的基础上,本文系统分析研究了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其次,本文第二章首先针对法学界关于行贿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论给予了肯定的分析和阐述,即行贿罪存在未遂形态,继而,对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进行了探讨。在总结了前辈诸多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行贿罪的未遂标准应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为基准,综合考量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了行贿罪的实行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齐备行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否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基于此,认定行贿罪未遂必须把握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贿人开始实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二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所送的财物;三是,对方没有能够接受财物是由于行贿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样就将行贿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明确下来,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行贿罪提供了依据。再次,本文第三章在一、二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行贿罪的刑罚裁量提出了建议。行贿罪,作为贪污犯罪的上源罪,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严厉打击行贿犯罪是反腐工作的重点,所以打击行贿犯罪势在必行,但是现行的法律对于行贿罪法定刑的规定比较单一,这使得很多行贿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本文认为对于行贿罪应该适当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并且在量刑的时候应该区分行贿人的身份,这样更有利于全面地打击行贿行为,同时使法律的公正性得以更好地彰显。本文内容由浅入深,从理论到实践,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