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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开展,公私主体协力的实践经验也逐渐丰富。从此,政府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转而将接力棒交给了社会资本。本文所讨论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公私协力中的一条有效路径。它围绕公共服务划分出三方主体,分别是作为购买者的政府,作为项目承接方的社会组织和作为服务对象的公众。并以合同的形式划分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有效增强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较之国外的丰富实践,我国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时点较晚。市场经济开放之前,我国公共服务长时间由政府和国企垄断,抑制了社会资本的参与。改革开放之后,社会资本发展壮大,其参与公共服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所以基于市场基础提供公共服务逐渐进入了改革者的视野。从1995年上海会馆项目落地开始,我国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历程。这其中积累了诸多经验,也得到了不少惨痛教训。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法律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的监管上既缺少系统的法律规制体系,也欠缺一部专门调整政府购买的法律。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影响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虽然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领域不断进行积极的探索,但在切实执行的运作中,还是存在很多亟待解决和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对政府购买监管责任的划分界定,探寻了政府购买服务后监管责任的理论基础,提出了政府监管责任的五个方面内涵,即立法、监督、保障、接管、赔偿与补偿责任。继而分析了购买后监管责任之必要性。随后,对我国目前这方面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政府监管责任目前存在的三个问题:缺乏系统的规制体系、临时接管机制不健全、监管评价体系不健全。并在责任实现一章中对三个问题一一作了回应,提出了笔者关于政府购买监管责任实现制度的初步设想,以期对我国目前面临的公共服务购买后政府责任模糊,定位不清晰等问题规划一种可能的解决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