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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至今的时间相对较短,它起源于2015年,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试点工作,经过了两年的试点工作,公益诉讼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都规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只是关于起诉主体范围的规定不同。但是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而言,由于被告是行政机关,因此法律规定诉讼的提起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目前,我国存在行政权扩张的问题,虽然是有新闻媒体监督、群众举报等监督手段,但显然不能对行政权的运用起到强制约束的效果。这个时候就需要有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行政权的行使受约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宝。通过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不断扩展、拓宽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渠道,这也正符合我国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与设想。可以有效地遏制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肆意侵害公益的现象。并且行政公益诉讼所具有的公益性、预防性、客观性的特点也能使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在较少使用司法成本的前提下起到维护公益的效果。本文的主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从研究的背景以及研究方法入手,了解到当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仍不够完善且相关学术研究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见解,因此本文将通过概念分析、比较分析、文献分析以及理论与制度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够进一步地完善相关制度。第二部分从行政公益诉讼概念入手,通过对不同专家学者观点的分析厘清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阐述主要应包括:主体即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主观方面即公益诉讼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诉讼对象即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被提起诉讼。之后进一步阐述行政公益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对当前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进行了梳理,主要环节包括线索发现、诉前程序、起诉的前提条件、诉讼请求、举证责任、调解和解、撤诉或变更诉请、作出判决和执行、诉讼费用交纳。第三部分,通过以上环节,对实践当中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检察机关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行政机关是否履责的认定标准不明、原告范围过窄、受案范围界定不一、缺少不同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的视角,选取了在公益诉讼领域比较有经验的国家进行比较,包括法国、德国、美国,通过比较总结出它们对我们国家的制度完善有以下几点借鉴意义:宽松的原告范围、受案范围涵盖领域广、可采用物质奖励激励起诉。第五部分,通过以上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有了一些相应的建议,具体包括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明确行政机关的履责认定标准、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明确受案范围的规定、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其他各部门的联动机制,以期可以实现更好地维护公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