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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诉讼的入口,管辖权异议制度是解决法院正确行使案件审判权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一,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正确确定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的意义。笔者在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长期办理有关管辖权问题的案件,在管辖权案件审判实践中认识到,管辖权的正确确定在有些案件中是相当复杂和困难的,对案件事实性质的不同认识、对法律规范的不同理解,均会使法院对是否有权管辖某一案件得出相异结论。司法实践中滥用管辖异议权、管辖争议、管辖无序等现象经常发生,不仅难以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某种程度上亦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重新进行审视,理顺并明确规范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诉讼原则、异议主体和客体、处理方式和审理程序,达到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之目的。本文主要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判实践出发,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展开论述,内容包括四部分:一、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包括概念理解、功能定位和制度价值、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和一般处理程序;二、比较法上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主要对域外两大法系相关国家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同时提出借鉴意义;三、我国管辖权异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是提起主体范围不明确、客体范围窄、审理程序不规范、当事人滥诉、法院争抢管辖等;四、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主要从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明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范围、规范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和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制约等方面论述。以期达到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