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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与发展,公民或自然人作为法律行为人可以通过高科技诸如互联网、电子计算机等媒介平台,对身边发生的关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人们关心的话题展开讨论和发表个人看法。我国司法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权威性,但基于我国国情、广泛的乡土基层社会更需要司法适用兼备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前提下,是否需要加入一些诸如道德、伦理方面的主观实质要件也同样值得思考。我国旨在建立具有中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大法观念,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坚持实证主义分析方法、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观,因此,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及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取向的目的,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司法时首先应该立足法律法规,同时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也要充分考虑司法判决将会产生的社会影响、了解民意动向。网络表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搭建监督司法权力的平台、促进树立司法权威性;有利于推动防止司法腐败、推进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审判公开程度。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如果没有理性地引导以及相关具体的规范性约束和限制,权利将会被非理性地滥用,对于司法而言也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具有典型特征的司法个案进行分类以及结合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发现了这样的结果,如果公民通过网络表达的方式过度非理性地发表舆论且不当地干预了司法,将会影响司法独立审判;如果公民行使网络表达权过分膨胀,将会影响正常的司法进程;有时甚至可能误导司法解释,影响司法人员的理性判断。寻求一种平衡司法适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使之有机契合的机制或一些积极应对策略是势在必行的。通过合理引导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在尊重网络表达的应然存在的基础上规范网络表达行为,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取信于民、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并保证司法独立以实现司法透明化。